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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外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13-07-11  点击:[]

    课外活动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是学生专业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延伸和继续,是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特色之一。为进一步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推进我校课外活动的组织与开展,逐步使该项工作走上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之路,特制定本办法。

    课外活动分为两类:无竞赛项目和有竞赛项目的课外活动。

    一、无竞赛项目的课外活动纳入课时制,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1.课外活动采取申报核查制。由各教研组在每学期第二周前把课外活动安排表(包括各类辅导项目、日程安排、参与人员与要求等)报送学校教务处审查和备案。

    2.活动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下午两节课后,每次不超过2小时,双休日原则上不安排。每次活动,教研组须如实填写课外活动记录表,并由教研组和教务处进行两级核查。

    3.课外活动补助标准:每小时按标准课时补助,课外活动涉及实验实训辅助人员按每小时0.8标准课时补助(下午二节课以后计补助)。

    4.课外活动课时补助采取月报制,由教研组负责统计和制表,教务处负责核查和汇总。

    二、有竞赛项目的课外活动纳入竞赛项目包干制,具体办法如下:

    1.“竞赛项目包干制”是指将平时项目辅导补贴和成果奖励费合并成一个经费包,具体情况如下表:

    ⑴单项竞赛奖

    等级

    级别

    国家级

    5000元/人、项次

    3000元/人、项次

    2000元/人、项次

    省级

    2000元/人、项次

    1500元/人、项次

    1000元/人、项次

    市级

    1000元/人、项次

    700元/人、项次

    400元/人、项次

     

    ⑵团体竞赛奖

    等级

    级别

    国家级

    5000

    4000

    3000

    省级

    3000

    2000

    1000

    市级

    1000

    700

    400

     

    2.同一竞赛项目同时获单项奖和团体奖,不重复发奖,按最高项给予奖励。

    3.未设等级奖的竞赛项目,按成绩第1名为一等奖、第2-3名为二等奖、其它获奖名次为三等奖计。

    4. 未获奖项目辅导教师补贴参照“课外活动补助标准”执行。

    5.竞赛辅导期间材料费用实报实销;体育竞赛项目的服装费、竞赛期间的实际费用(如交通费、住宿等)据实报销。

    6.纳入“竞赛项目包干制”的项目,必须是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并与学校培养目标一致的市级(含市级)以上竞赛活动,且学校同意参赛的项目。

    7.学校各教研组或个人在接到相关竞赛项目信息后,有意承担者向教研组提出项目参赛申请,并报教务处审查、批准。

    8.辅导教师凭获奖文件或证书向教研组申报包干经费。教研组负责相关获奖情况的登记与造表,并报教务处核查和备案。

    三.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开始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