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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2013-07-11  点击:[]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规范奖励制度,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分教学成果奖、管理进步奖、竞赛成果奖和科研成果奖等四项。

    一、教学成果奖

    1、教师参加各级课堂教学评比、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同一奖项只计最高项,不重复计算。

    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5000

    3000

    2000

    省级

    2000

    1500

    1000

    市级

    1000

    600

    300

    2、升学考试奖

    高考(含对口高考)升入本科院校的,每生奖励考试课程教师组2000元(外出借读除外)。

    二、管理进步奖

    1、学校各部门、教研组、班级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受到表彰并授予称号的,学校予以奖励。

    级别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部门

    5000

    3000

    1000

    注:其中提取30%奖励部门主要负责人。

    2、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受到表彰并授予称号的,学校予以奖励。

    级别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个人

    5000

    3000

    1000

    三、竞赛成果奖:(见《课外活动管理办法》)

    四、科研成果奖

    1、教育科研成果奖

    学校鼓励教师和教管人员积极参加教育科研和教改实验,经学校批准的研究项目,周期实验后,经严格考核论证成果显著,奖励主持人及参与实验的相关人员。(项目所需费用由学校予以保证,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级别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奖励金额

    10000

    6000

    3000

    2000

    2、教研成果奖

    凡在国家正式发行出版的刊物上(CN刊号)发表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1500字)或参加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活动中获等级奖的给予奖励。

    公开发表论文

    级别

    核心期刊

    一般期刊

    奖励金额

    1000

    400

    评选获奖论文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5000

    4000

    3000

    省级

    3000

    2000

    1000

    市级

    1000

    600

    300

    校级

    300

    200

    100

    注:同一奖项只计最高项,不重复奖励。

    教学成果奖、竞赛成果奖和科研成果奖等三项由教研组负责统计、核算,并于期末报教务处审核公示后上报发放;管理进步奖由校办公室负责统计、核算并报批发放。

    本奖励办法自2011年9月1日开始试行,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教师晋职晋级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课外活动管理办法(试行)